要建立健全保护失地农民利益的长效机制。将征地制度改革纳入我省农村改革内容,缩小征地规模,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改革征地补偿方式,将原来的按土地产值倍数补偿转为按片区分类综合补偿。积极推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方式,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各市、县要根据实际推行将留用地安置、拆迁安置统一纳入小城镇建设范围等安置方式,建立企业招收失地农民就业的奖励机制,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利用征地补偿款兴办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实体,保证失地农民财产增值。要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按照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市、县政府要从土地出让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由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失地农民个人保障金帐户,按照略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标准,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
五、加快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
明晰土地产权,是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础,也是搞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前提条件。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力度,全面完成农村土地确权任务。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认真落实工作任务,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先易后难,稳步前进”的原则,切实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经费落实”。要建立目标责任制,规定完成期限,对不完成任务的要追究责任。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要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着眼未来、合理配置、共同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土地纠纷问题,促进社会安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保护好农民的长远利益。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要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要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指导当事人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及时办理因土地流转引起的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重新订立手续。在办理土地流转合同备案时,应当及时审核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法性,对违背农民意愿或损害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的问题要依法纠正。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逐步健全农业承包合同的立卷、归档、调阅等管理制度,搞好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纠纷的调处、仲裁制度,加大对农村土地纠纷的调处力度,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依法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土地用途管制,使流转土地的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防止借土地流转之名非法改变农村土地用途。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本市、县的农村土地流转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并于今年9月1日将清理检查情况报告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