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
拖车作业费 | 说明 | |||
被清障车辆车型 | 基价 (元,含10公里作业费) | 作业费 (元/公里) | 1、拖车作业费根据拖车拖曳(牵引)被清障施救车辆行驶的实际里程,按被清障施救车辆相应车型的收费标准计费,作业路程在10公里以内的(含10公里)只能收取相应的基价,作业路程超过10公里,每超1公里加收1公里作业费,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收。被清障施救车辆超载的按实际吨位划入相应类别车型计收。卧铺客车每一铺位折合1.5个座位。 2、在行车道上的故障车辆应立即予以拖走,在停车带上的故障车辆白天半小时内(夜间不超过15分钟)能自行排除正常行驶的,不得强行拖走收费。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可按本标准收费。故障车在停车带上的停留时间从接到清障施救通知或发现故障车辆从出现故障时间起算。 | |
一类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7座及以下(含7座)客车 | 160 | 10 | ||
二类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8座至19座(含19座)客车 | 260 | 15 | ||
三类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20座至39座(含39座)客车 | 360 | 20 | ||
四类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40座以上客车 | 460 | 25 | ||
五类车:15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 560 | 30 | ||
车辆抢修费 | 对可以拖曳(牵引)的车辆不得实施抢修。夜间抢修费用可上调20%。抢修费不含配件以及其他协商费用收费。车辆抢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 |||
抢修类别 | 被抢修车型 | 抢修费 | ||
拆装 轮胎 | 2吨以下(含2吨)货车,19座以下(含19座)客车 | 150元/只,同时拆补多只轮胎时,第二只起每只收取50元。 | ||
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20座至39座(含39座)客车 | 200元/只,同时拆补多只轮胎时,第二只起每只收取80元。 | |||
5吨以上货车,40座以上客车 | 300元/只,同时拆补多只轮胎时,第二只起每只收取100元。 | |||
切割作业 | 250元/车次 | |||
吊车作业费 | 1、吊车作业费是指在事故、事故现场和转运场地(不含二次转运)使用吊车吊运同一辆事故、故障车辆时所收取的总费用。 2、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及交通事故车辆清障施救费加收20%。拖车发挥了吊车功能的,吊车作业费按50%计收。 3、对冲出护拦以外的车辆实施吊车作业时确需两台或两台以上吊车同时作业的每次可加收1000元吊车作业费。 4、在隧道内发生清障施救,如需使用吊车作业时,收费金额可上浮20%。 | |||
被吊车类型 | 作业费(元/每趟次) | |||
一类车 | 1800 | |||
二类车 | 2000 | |||
三类车 | 2500 | |||
四类车 | 3000 | |||
五类车 | 按实际使用吊车吨位计费,200元/吨 | |||
停车保管费 | 停放时间大于2个月不超过3个月的,按标准的80%收取停车费;大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的,按标准的60%收取停车费;停放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标准的40%收取停车费。 | |||
被保管车型 | 保管费(元/天) | |||
车货总长5米含5米 | 10元/天 | |||
车货总长5米至10米含10米 | 10元/天 | |||
车货总长10米至15米含15米 | 15元/天 | |||
车货总长15米至25米含25米 | 20元/天 | |||
车货总长25米以上 | 20元/天 | |||
仓储费 | ||||
一般物品 | 每立方米10元/天 | 易燃易爆危险品 | 每立方米20元每天 | |
搬运费 | 搬运费按实际吨位计收,不足1吨按1吨计收。搬运作业包括为当事人提供转运车辆、搬运装载货物到转运车辆以及从转运车辆上卸载货物至卸载场地整个过程。 | |||
一般物品 | 5吨以下(含5吨)1000元,每增加1吨加收200元 | |||
车辆租用费 | 车辆租用费是因交通不便,当事人租用清障施救单位车辆,接送修理工和购买零部件、油、餐等,按标准收取的服务费用,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计收。送往医院使用120救护车的,不得收取车辆使用费。 | |||
基价 | 50元 | 车辆使用费 | 5元/公里 | |
放空费 | 对确实需要服务,但又没有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同时双方均需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实施。 | |||
车主请求清障施救,清障施救车辆已到达现场后,不需要清障施救服务的,按拖车作业费项目中被清障施救车辆相应车型的拖车作业费的基价标准的50%收取放空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