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广东中长期市场交易品种,促进分布式发电资源消纳,建设规范的广东分布式发电市场,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和《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分布式发电市场交易遵循规范高效、公平开放、平稳有序、节能减排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的分布式光伏、风电项目。分布式发电项目就近与电力用户进行直接交易。
第二章市场主体范围
第四条接网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35千伏及以下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体项目容量不超过20兆瓦(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年用电最大负荷后不超过20兆瓦);单体项目容量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接网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不超过110千伏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
第五条分布式发电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相关标准,签订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
(二)按照分布式发电项目所属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相关要求,根据需要安装相应的功率预测系统、信息数据系统。
第六条经政府准入并完成市场注册程序的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工、商业专变用户。
(一)同时满足分布式发电市场准入条件和广东省中长期电力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允许以年为周期,选择分布式发电市场或广东省中长期电力市场其中之一参与交易。
(二)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
(三)商业物业公司的产权关系应满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函〔2017〕208号相关要求。
第三章交易基本要求
第七条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点配电网正常运行方式下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为一个交易区域。以一个交易区域为单元,组织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挂牌交易。试点初期,主要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
第八条年度及月度交易的标的为合约电量。
第九条分布式发电企业与市场用户采用线下自主协商的方式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确定次年各月分布式发电市场交易电量与价格,并签订电量合同,提交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条月度挂牌交易采用双挂双摘的方式交易当月电量。挂牌交易设基本单位电量,市场主体按照基本单位电量的整数倍进行挂牌和摘牌。
第十一条分布式发电年度、月度市场化交易根据历史发用电量情况设定总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为准。
第十二条发用两侧市场主体采用绝对价格进行交易,发用电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用户市场化交易的购电价格=市场交易成交价格+过网费(含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发电企业市场化交易的售电价格=市场交易成交价格
(一)过网费(含交叉补贴)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
(二)接网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35千伏及以下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体容量不超过20兆瓦(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年用电最大负荷后不超过20兆瓦),度电补贴需求降低比例不低于10%。
单体项目容量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接网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不超过110千伏的,度电补贴需求降低比例不低于20%。
分布式发电项目度电补贴价格按政府核定标准执行,补贴资金由电网企业转付。
第十三条月度挂牌交易一经成交即视为双方形成正式电量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相关市场主体应当根据发布生效的结果签署并履行交易合同。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应包括年度总量及各月份分解电量、交易价格等,以市场主体在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系统中备案的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月度挂牌交易采用平台集中交易,由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统一组织,通过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系统 集中开展。
第四章交易组织
第十五条原则上,不迟于交易开市前3个工作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会同试点区域的省级电力调度机构,通过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系统发布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区域市场主体基本信息;
(二)交易区域年度电力电量供需预测;
(三)交易时间、流程安排;
(四)关键输电通道网络约束情况;
(五)交易基本单位电量;
(六)市场主体可交易总电量和分月电量约束。
第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用户历史用电数据、发电企业运行小时数,对市场用户、发电企业签订的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进行交易校核,并送试点区域所属的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第十七条试点区域的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交易安全校核,并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经安全校核后的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结果。市场主体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及时通过技术支持系统返回成交确认信息。交易结果确认后,自动生成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
第十八条原则上在每月下旬组织开展本月的分布式发电月度挂牌交易。
第十九条试点区域的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交易安全校核,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
第五章交易结算
第二十条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期间,广东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出具成交电量和价格等交易结果。
试点区域所属的地市级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发电交易的结算工作,按月结算、按年清算。各市场主体保持与本区域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支付方式不变。
第二十一条市场主体的电费收入由市场电量收入R市场合约、非市场电量收入R非市场两部分构成,市场电量按合约价格结算,非市场电量按原目录价格、标杆价格结算。市场合约包括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约和月度挂牌交易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