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版)》、《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版)》等报表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预缴月份、季度税款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预缴月份、季度税款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三、本公告自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4号)附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预缴情况统计表》及其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版)及填报说明?
附1-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及填报说明?
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及填报说明?
附1-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及填报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版)及填报说明?
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版)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4月30日
按照97号公告要求,“归集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增加“归集表”的表单名称和选择填报情况。相关企业在填报“归集表”的同时仍应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以下简称“明细表”),“明细表”的填报以及“归集表”的校验规则如下:
1.“明细表”的“研发项目明细”可以不再填报;
2.“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4列“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9“九、当期费用化支出可加计扣除总额”;
3.“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8列“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等于“归集表”的序号10.1“其中:准予加计扣除的摊销额”;
4.“明细表”的“合计”行的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等于“合计”行的第14列加上第18列。
上述事项已向金税三期提出业务需求。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和97号公告的规定,已向金税三期提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采集中增加附注及相关表单和“汇总表”的业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