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5]797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杜行村6组、联合村10组、上海杜行电镀厂(闵1997013197杜行村6组)、上海联惠建筑装璜有限公司(闵1999022934张行村1组)、上海良宇工贸有限公司(闵1999022933张行村7组)、上海县杜行果品试验场(上集建(90)字第杜100号张行村1组)、上海县杜行亭子抛光厂(上集建(90)字第杜196号杜行村6组)、跃进村12组、跃进村3组、张行村1组、张行村2组、张行村7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181333.5平方米、建设用地56979.4平方米、未利用地27286.3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265599.2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浦江镇农用地62.55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2.55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浦江镇镇粮棉地3.60元/平方米,蔬菜地5.40元/平方米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3月1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浦江镇规划建设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月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浦江镇规划建设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