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湖北省居住证》办理工作,依据《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发放对象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拟在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本人或出租房屋业主、用工单位负责人提出办证申请的,应当发给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其本人申请,可以不发给居住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探亲、就医、旅游、出差的;
(三)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人员;
(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二、办证时限
受理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信息采录、身份核查和证件制作、发放等工作。
(一)受理单位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和信息采录、上报等工作;
(二)县级公安机关收到受理上报信息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和信息上传工作;
(三)省公安厅制证中心收到制证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分发和寄送工作。
(四)县级公安机关收到证件后,在2个工作日内分发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点。
(五)公安派出所或受理点收到证件后,及时发放给申请人。
三、办证流程
(一)提交申请。流动人口本人或出租房屋业主、用工单位负责人到居住地所辖公安派出所、社区服务中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或通过互联网信息采集平台,申请办理《湖北省居住证》。
1、现场申办。未办理“二代证”或现场办理较为方便的流动人口本人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辖公安派出所现场办证点或社区服务中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如实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湖北省居住证申请表》,采集人像,申办居住证。
2、网上申请。已办理“二代证”的流动人口可通过互联网信息采集平台的社会采录端预申请,如实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湖北省居住证申请表》,上传符合“二代证”标准的照片,预约时间和受理点(居住地所辖派出所或综合服务点),当天办理。未办理的,重新预约时间和地点。
已办理“二代证”的流动人口,可由出租房屋业主或用工单位负责人代为办理。代办申请除按个人申请办理外,须填写用工单位负责人或出租房主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与被代办人的关系等。
(二)审核受理。申请人提交办理居住证材料后,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服务中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应当及时审核。
1、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服务中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对现场申办居住证的,要当场审核申办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将申办人的信息录入到湖北省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由社区民警进行信息核查、人像比对,将制证信息提交居住证制证系统,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提交省厅制证中心制证;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当场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2、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服务中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对网上申请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用工单位负责人或出租房主携带相关材料在预约的时间里到预约服务点,由社区民警进行信息核查、人像比对,将制证信息提交居住证制证系统,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提交省厅制证中心制证。
经信息核查为首次办证的予以免费办理,非首次办证的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并出具收据,打印受理回执,预约领证时间。
(三)省厅制证。省厅制证中心接收到制证信息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验证、登记等工作。
(四)证件发放。制证中心将验证合格的成品证件按照信息来源单位进行分类包装,制作发放清单,寄至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放到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验证后发放本所受理的居住证,并将社区服务中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受理的证件发送到相应单位。向流动人口发放居住证时,发证单位将证件发放信息上传至湖北省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
(五)领取证件。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居住证受理回执》按预约时间领取居住证。逾期未领取的证件,由受理点逐一登记,通知申请人领证。超过一个月无人领取的,由受理点保管备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需提供申请人签字捺印的委托书和本人及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相关业务
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服务中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负责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变更更正、签注、休眠激活、注销、挂失、换证、补证等相关业务。
(一)居住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1、居住地址和签发机关变更。居住证有效期内,持证人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新居住地址的房主证明和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服务中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办理变更登记。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审核后,登陆居住证信息系统对其居住地址进行变更,使用读卡器对居住证芯片进行读写,同时使用签注机对居住地址进行擦写。签发机关变更的,按照上述方法处理。
2、主项身份信息变更。持证人姓名、性别、民族、居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发生变化或持证人相片发生巨大变化影响识别的,持证人提供已作有效项目变更更正的《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按照上述受理、审核程序重新办理居住证。
3、非主项信息变更。变更除主项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的,受理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持证人申请核对相关材料后,直接在湖北省居住证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的变更、更正。
(二)有效期签注。
居住证有效期为证件签发之日起连续的十二个月,在有效期截止日前10日内,持证人应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到申领机构对居住证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进行签注。逾期未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三)居住证休眠、激活。
居住证有效期满未签注的,将其居住信息自动进入休眠状态。持证人持证签注或登记的,激活原证,证件有效期从签注或登记时间起计算,其居住证无需更换。休眠状态时间不计入连续居住时间。
(四)居住证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居住证》注销:
(1)持证人离开居住地三个月以上的;
(2)持证人死亡的;
(3)在居住地已登记常住户口的;
(4)持有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居住证的;
(5)按其他规定不符合持有居住证条件的。
(五)补领、换领居住证。
居住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办证人填写《湖北省居住证补(换)领、项目变更申请表》,由受理单位审核办理。
(六)居住证挂失。
持证人丢失居住证,可就近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点办理居住证挂失业务,居住证使用功能即行中止。持证人找到居住证的,可以办理居住证解挂业务,居住证恢复使用功能。
(七)居住有效期限计算。
居住证有效期满的,其证件使用功能中止。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持证人自证件功能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时间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工作要求
(一)严守规范。各级公安机关和办证受理点要严格执行本规范,积极、主动、热情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严禁擅自设置限制条件或随意增加办理居住证所需材料,严禁推诿拖拉。
(二)严格纪律。认真落实信息采集及时、准确、鲜活的要求,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质量终身负责制。
(三)严肃问责。严格遵守办理居住证免费规定,对在办理居住证过程中乱收费、搭车收费和违规办证等问题,要坚决查处并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申办《湖北省居住证》所需材料
个人申办居住证需提交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主证明和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其中18-49岁育龄妇女同时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填好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湖北省居住证申请表》。
用工单位负责人或出租房主代办需提交材料:
(1)用工单位介绍信、流动人口花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联系方式等)或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租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2)申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18-49岁育龄妇女同时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填好的《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湖北省居住证申请表》。
居住证照片标准:符合“二代证”照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