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经省政府批准,我省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从1月1日起,对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据了解,这次调整不仅涉及到我市11万企退人员,也是我省连续11年进行养老金待遇调整,今年调整幅度为10.57%,略高于全国10%的平均水平。
据了解,此次调整中,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予以增加,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对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退休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单独予以调整,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不同时间段,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50元、530元、510元。
此外,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将再予以累加照顾:截止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每人每月增加7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通知》中还规定,对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比照退休人员的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对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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