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于2005年2月1日起颁布实施,该条例是在1987年《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是对原有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对于加强财政监督,实施依法理财具有积极作用。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
2、财政监督的执法主体
财政监督的执法主体包括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
3、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的种类
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分为五种:
(1)责令改正;(2)责令补收应当征收的收入,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4)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5)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4、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5、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种类
行政处分种类包括(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6、违反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4)缓收、不收财政收入;(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7、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3)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4)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5)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8、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1)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2)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3)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4)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5)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9、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10、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1)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2)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3)违反规定调整预算;(4)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5)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6)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11、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1)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2)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3)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4)虚列投资完成额;(5)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12、滞留、挪用、骗取外国贷款的行为主要包括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3)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13、企业和个人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主要包括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14、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有关资金行为主要包括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15、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5)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