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甘肃低保户标准及申请条件规定(全文)

更新时间:2023-07-12 15:22:42文/高考志愿库

肃省农村低保户低保标准:甘肃省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标准

甘肃省长刘伟平主持召开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提高全省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岷县漳县地震受灾群众异地安置工作,审议《甘肃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支持敦煌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建设若干政策意见》。

会议指出,按照“保主保重”的原则,今年全省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将由2013年的300元提高到345元,月人均补助水平由259元提高到298元。农村低保对象以2013年330.6万人为基数,一类对象42.74万人,月补助标准将提高到205元,二类对象94.05万人,月补助标准将提高到160元,三、四类对象补助标准不变。低保水平提高后,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年收入将超过2013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

2015甘肃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实施

一、项目背景

,我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345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为298元;农村低保标准为2193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为116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为2510元。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生活必需品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仍然比较低,还面临着许多实际困难,需要进一步提高其救助水平。

二、目标任务

(一)城市低保。全省指导标准提高10%,由345元提高到38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0%,由298元提高到328元。

(二)农村低保。全省指导标准提高11%,由2193元提高到2434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1%,由116元提高到129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全省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提高40%,由2510元提高到3514元,市州、县市区补助资金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每年每人不低于4114元。

三、实施范围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范围内实施。

四、资金筹措

(一)城市低保。共需保障资金33.456亿元(85万人×328元/月?人×12月=334560万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20.81亿元,省级财政安排9.296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3.35亿元。

(二)农村低保。共需保障资金51.18亿元(330?6万人×129元/月?人×12个月=511768万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40.33亿元,省级财政配套10.45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0.4亿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共需资金5.14亿元(12?5万人×4114元/年?人=51425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4.39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0.75亿元。

五、完成时限

6月底前全面完成。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操作程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农村低保对象“3+1”综合测评办法,做细、做实提标基础工作,严把救助对象入口关,扩大评议范围,实行救助对象末端长期公示制度,切实做到程序严格、操作规范、管理精细、公开公正、对象准确。

(二)强化资金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规定,足额落实配套资金,严格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资金,用足用好有限的低保资金,充分发挥其保基本生活的作用。城市低保资金按月社会化发放;农村低保资金和农村五保资金按季度通过“一折统”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按月发放。不论是按月或按季发放,都必须保证在月初或季初由代办金融机构行直接划入保障对象账户。

(三)突出保主保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突出保主保重的原则,农村低保补助资金重点向一、二类保障对象倾斜,三、四类对象补助水平仍按月补助水平发放,不得提高;城市低保除全额保障对象外,其他对象严格实行差额发放,新的补助水平必须从1月1日起补发。

(四)加强动态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城乡低保清理和规范专项行动成果,严格操作流程,切实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杜绝“易进难出”、“只进不出”和“关系保”、“人情保”等现象。定期跟踪核查已保、拟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救助金,切实做到救助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做好实事惠及对象的补助调整和新增对象的补助核定工作,严禁补助标准“一刀切”、“平均发”、人为降低或快车等不规范行为,确保办实事政策执行不走样。

(五)加大督导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对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省民政厅要把实事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民政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完成时间、补助标准、地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发放情况、规范低保台账情况等进行随机跟踪督导,对工作进度缓慢、执行政策不到位等问题随时进行通报,对执行政策中的渎职、失职等行为要加大查处惩戒力度。

七、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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