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人员可单独作为一个家庭申请
《核查办法》规定,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和已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农村困难家庭今后需接受核查。核查的内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因此,《核查办法》明确需接受核查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不过,正在军队服现役的义务兵、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核查办法》明确两类人员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家庭进行申请,即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且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12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核查主要对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查。根据《核查办法》规定,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但以下12个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即: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各级人民政府对特别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享受的定期补助;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扶助资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老年人高龄补贴;“十二五”期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家庭财产核定计算方法确定
农村低保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两级核查并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家庭财产的核定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即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住房按照产权证、使用证等的登记人认定;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等按照登记人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现值认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拥有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其他家庭财产的计算标准由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主体责任,指导申请家庭真实、完整地填写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申报表,履行个人申报程序。同时,要对农村低保申请家庭进行100%入户调查核实,逐项填写调查项目,做到不漏报、不虚报、不瞒报,经办人员要对核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低保动态管理,确保低保对象有进有出、应保尽保,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信息核对时,需经农村低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对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农机、农业补贴、存款、证券、公积金等方面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