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1、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苏州市常住户口,婚后所生婴儿落户
(1)户口簿
(2)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2、父亲为常住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婚后所生婴儿随父落户
(1)父亲的户口簿
(2)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备注:江苏省外出生的婴儿还应持出生地妇幼保健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去苏州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确认加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章后申报户籍登记。
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办理。
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所在地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户口薄内页0.5元张,首页1元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