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宁波买房的限购政策是什么
限购的主体、资格和限购主要内容
一、可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自2017年10.01日起,非宁波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且可以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可在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二、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
1、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2、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含零申报)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以上所指的家庭,其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限购范围:
2017年宁波发布的限购政策,限购大范围为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
具体限购范围:以机场路?鄞州大道?福庆南路?甬台温高速?盛莫路?聚贤路?甬江?世纪大道?东昌路?望海南路?北环路所围区域。
限购人群及政策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
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4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
4、对在限购区域内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限购区域内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40%。
5、在限购区域内,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
6、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2套自住住房的,商品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二手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40%。
7、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100万元/户调整为80万元/户,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60万元/户。
备注:
1、本市户籍人员因求学户籍迁到外地,在求学期间购买限购区域住房,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2、外地在宁波求学且户籍在就学所在地的学生,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3、驻甬部队现役军人,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4、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行政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转让。
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基本流程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纳税或社保证明的取得
若选择纳税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到纳税申报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出具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工资薪金所得也可登陆“宁波财税网”http://www.nbcs.gov.cn/自助打印个人所得税缴款凭证。
若选择社保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到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出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二)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
购房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机构联办查询窗口提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
2、户籍证明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非本市户籍购房人还应提交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三)查询及证明出具
联办查询窗口查询并出具《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两份,原市三区和鄞州区查询结果各一份)和《宁波市住房交易合同网签情况记录》(一份)。
(四)住房买卖合同网签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核查《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两份)和《宁波市住房交易合同网签情况记录》(一份)确认购房人的购房资格。符合条件的,与购房人网签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购买房屋为二手住房的,房屋交易管理机构窗口工作人员或经纪机构工作人员通过核查《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两份)和《宁波市住房交易合同网签情况记录》(一份)确认购房人的购房资格。符合条件的,为其提供网签服务。
(五)申请合同备案
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携带合同、《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两份)和《宁波市住房交易合同网签情况记录》(一份)到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二手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后,自行成交的由买入方、经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由经纪机构工作人员持合同、《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两份)和《宁波市住房交易合同网签情况记录》(一份)到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
(六)核查及备案
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据《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两份)和《宁波市住房交易合同网签情况记录》(一份)核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符合购房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不予备案。
(七)纳税和登记
交易双方凭经备案的合同及其他资料,办理纳税及不动产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