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发布,主要规定如下。
限购:
①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在主城区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②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购买普通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出售住房。违反上述限购规定的,交易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确认手续,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信贷政策:
①对在主城区内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②对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③对主城区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④对在主城区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贯彻落实《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购房人:
3月23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沧政字[2017]11号)。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我局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3月23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条件的购房人出售主城区住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沧州市行政区域内(含下辖的各县(市、区))户籍的居民家庭,居民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主城区是指高速围合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下图虚线内区域)住房是指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凡在主城区购房的购房人需到沧州市房产交易部门(房产交易大厦3楼)和沧县房产交易部门开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开具时,需持家庭成员身份证办理。市房产交易部门设有自助查询机查询并可打印查询结果,如有异议,可到咨询窗口咨询。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住房或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时,应核验购房人的户籍信息和购房人的住房信息,并留存相关资料。没有留存相关证明资料的,交易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网签、网备手续,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四、3月23日(含23日)前,已售出住房未办理完交易手续的,按以下日期确定:1、新建商品住房未网签备案的以开具的不动产发票日期为准。2、二手住房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日期为准。
五、为被征收人安置的回迁商品住房在网签时不受此文件规定限制。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按照文件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暂停办理预售许可。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严禁以认购、预订方式发放房号、vip卡、收取预付款等行为,房地产经纪公司严禁参与炒房、炒号,一经发现,顶格处罚,同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社会信用平台(全国联网)及时进行公开曝光。对屡教不改的违法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住建部门纳入黑名单,降低资质,并限制在沧州市域范围参与商品住宅土地竞拍。对屡教不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017年3月24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运河区、新华区、沧县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强化住房的居住属性,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土地供应力度
(一)持续加大房地产用地供应总量。一是近期再次组织一批商住用地上市出让。二是加快2017年土地收储和出让计划的执行,尽快完成商住用地的收储出让,形成商品住宅的有效供应。三是制定商住用地收储和供应三年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土地供应时序、规模和区域,稳定市场预期。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对2013年以来在建项目和今后出让的商住用地逐宗逐卷进行核查,严查不按期开竣工和不按合同约定书面报告行为。
(三)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清理排查和处置力度,属开发企业原因取得土地未按规定期限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严防“囤地、炒地”行为。
二、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加快棚户区改造,对新启动的项目,加快房屋征收补偿进度。对征收处于扫尾阶段的项目,加大征收力度,7月底左右完成征收,尽快实现供地。对今年确定的棚改项目,征收完成后土地随收随供。加快保障房建设进度,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房,要与商品住房同步竣工。
三、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在主城区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购买普通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出售住房。违反上述限购规定的,交易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确认手续,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居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提高至30%;购买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提高至60%;停止发放三套住房贷款。继续暂停受理不在沧州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沧州购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确定方式,与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挂钩。继续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轮候制度。
五、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对在主城区内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主城区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在主城区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六、严格商品房预销售管理
(一)建立商品住房预售审批审查制度。一是对申请办理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申报价格进行合理指导。对首次申请预售的项目,申报均价不得明显高于周边同类在售项目的销售网签均价,周边没有同类在售项目参考的,参照周边同类二手住房价格。分期开发再次申请预售的项目,申报均价不得高于本项目前一期实际销售网签均价,如前一期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当前市场平均价格的,参照周边同类项目的销售网签均价。对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是对申请预售的项目,预售时间由市住建局进行统一调配,做好预售项目的高低价格合理搭配,确保房价环比不增长。三是房地产企业办理预售审批后,须到市价格部门办理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备案后,房地产企业应当按备案价格售房,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擅自涨价超过备案价格的项目,依法查处并暂停商品房网签资格。
(二)调整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政策。一是房地产项目土地或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的,在抵押物全部解除抵押前,项目整体不得申请办理预售许可;项目已办理预售许可手续的,土地、在建工程均不得再行抵押。二是开发企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5%以上,方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七、大力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
积极贯彻落实《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133号)第五条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市场加强监管。
(一)强化各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分别设立举报电话,严查“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无证销售、哄抬房价、无地售房”等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将房价涨幅较大的楼盘纳入重点监控,进行不间断巡查。完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机制,各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的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鼓励社会监督,对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第一个有效举报的,经核实后予以奖励。
(二)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防止炒买炒卖。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对已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不得代理再转让。税务部门严格控制违规“票改名”行为。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社会信用平台上及时进行公开曝光。对屡教不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住建部门纳入黑名单,降低资质,并限制在沧州市域范围内参与商品住宅土地竞拍。对屡教不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