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出台《榆林市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实施意见》,提出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落实信贷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等多项政策,有效化解库存,优化供给,促进全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
《意见》要求,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率,将打通保障房建设和商品房市场的通道,各县区可购买市场存量房作为保障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榆林中心城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货币化安置达到100%,其它县货币安置率达到80%。棚户区改造征收对象在2016年8月1日后用棚户区改造补贴资金直接购买存量商品房市级奖励每套房1万元。
《意见》指出,落实企业信贷和信贷支持政策。家庭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
《意见》要求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今年全市将释放住房公积金49亿元。市住房公积金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拓宽贷款品种,实行省内通贷;房款提取范围,降低提取门槛;精简审核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将探索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公积金归集机制。
《意见》要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意见》要求,将公租房保障对象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实行市场租金、分档补贴。各地通过租赁市场增加公租房房源,推进公租房货币化。鼓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住房向社会出租。
《意见》强调,各级政府严格房地产用地及项目管控,优化房地产规划布局,做好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增强商品住房宜居性,优化房地产发展环境,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榆林买房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
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依《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商品房出卖方如违反上述要求,就会被认为不符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应当宣告合同无效,赔偿买受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外,政府确认的城市低收人家庭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仅本单位的职工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单位自管公房,机关、学校和部队等单位经批准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城市私房等。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
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皆非买卖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上视为无效。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签订的房屋买卖行为,亦属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不予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为有效。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例如,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瞒报房屋买卖价格偷逃税收,不得买卖拆迁房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