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政府性购房补贴政策的补充说明
(一)对“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给予应纳税房价1%的政府性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上(不含90平方米)首套成品普通住房的,可再享受应纳税房价0.5%的政府性购房补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政策的补充说明:
1、执行时限: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止,暂定一年,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2、购房要求:同时满足①在我市购置的首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②“房屋坐落”为市区范围,包括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
3、成品普通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上新建并取得政府批准销(预)售的精装普通住房。
4、“首套”的认定标准:购房人(补贴申请人)名下无单独拥有产权的住房。
5、执行期内购买“期房”的处理:执行时限内房屋未竣工交房的,须在补贴政策执行期满后三个月内,携购房合同到补贴兑现窗口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同自动放弃购房补贴,不予补发。所购商品房住房执行期内已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证的,须在2018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办证纳税及申请补贴,逾期未办的,视同自动放弃购房补贴,不予补发。
6、“政府性购房补贴”与“人才安居购房补贴”政策不可以同时享受。
7、补贴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该类“购房补贴”。
8、享受拆迁(征收)补偿税收减免的房产不再给予购房补贴。
9、补贴申请人所购房产允许有共有权人。
(二)对“为鼓励大众创业,对一次性购买已批准销售、属同一开发项目且购房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下的商业、办公用房,给予应缴契税30%的政府性购房补贴;对一次性购买已批准销售、属同一开发项目且购房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商业、办公用房,给予应缴契税50%的政府性购房补贴”政策的补充说明:
1、执行时限: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止,暂定一年,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2、购房要求:同时满足①在我市一次性购置的已批准销售、属同一开发项目的商业、办公用房;②“房屋坐落”为市区范围,包括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
3、执行期内购买“期房”的处理:执行时限内所购房屋未竣工交房的,须在补贴政策执行期满后三个月内,携购房合同到补贴兑现窗口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或未按规定缴纳契税的,将视同自动放弃购房补贴,不予补发。所购商品房住房执行期内已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证的,须在2018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办证纳税及申请补贴,逾期未办的,视同自动放弃购房补贴,不予补发。
4、“政府性购房补贴”与“人才安居购房补贴”政策不可以同时享受。
5、补贴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该类“购房补贴”。
6、享受拆迁(征收)补偿税收减免的房产不再给予购房补贴。
7、补贴申请人所购房产允许有共有权人。
二、政府性购房补贴办理流程
(一)补贴申请
购房补贴申请人到地税部门“咨询窗口”申请购房补贴,领取《房屋信息查询函》。购房补贴申请人须携带以下材料(原件):身份证、契税完税凭证。
购房补贴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即购房补贴办理与房产证办理在同一地点。
各区办理地点如下:
1、市区(京口、润州):市房产大厦(中山东路170号)
2、镇江新区:镇江新区房产管理处(新港西路11号)
3、丹徒区:丹徒房产交易大厅(谷阳大道276号)
(二)房产认定
购房补贴申请人凭地税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登记管理机构的相关窗口办理房屋信息查询。房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后向购房补贴申请人出具《房屋信息查询结果复函》。
(三)补贴兑现
市地税部门受市财政部门委托,在房产登记管理机构设立地税窗口代为发放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申请人凭《房屋信息查询结果复函》原件,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银行卡(可透支的不行)、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到窗口办理,审核后15天内将补贴款打到申请人银行卡,已发补贴的在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上盖章备注。购房补贴限本人办理及领取。
(四)其他事项
具体补贴申请受理时间详见各兑付点公告或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