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房屋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及缴纳比例标准新规

更新时间:2023-07-23 05:49:09文/高考志愿库

为规范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关于改革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国机房改〔2014〕169号)、《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管理规定》(杭政办〔2006〕4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本着必须维修、专款专用、便捷使用的原则,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是指售房单位按规定从售房款中提取的单位维修基金和购房人购房时按建筑面积交存的个人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应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若有挪用行为,一经查实,按规定严肃处理。

二、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购房人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属于购房人所有。维修基金的本金和利息统一由购房人按本规定使用。

三、省直单位维修基金由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基金中心,下同)负责管理。基金中心对维修基金按幢设账、记账到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所需的维修费用,按业主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分摊的维修费用在业主维修基金账户内列支,先使用分户利息,再使用本金,使用本金不得超过原维修基金本金的70%。上述资金仍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由相关房屋所有权人筹措。

如部分业主愿意承担全部维修费用的,由其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使用其账户内的维修基金。

五、已售公房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灭失的,相关产权人可凭有关材料向基金中心提出退款申请,基金中心按照维修基金来源退还:

(一)个人维修基金返还业主。

(二)从售房款中提取的单位维修基金返还原售房单位;如售房单位不存在的纳入政府住房发展基金。

相关产权人办理维修基金退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维修基金退款审批表(须由原售房单位加盖公章)。

2.房产客体灭失的证明,如《产权调换协议书》或《货币补偿协议书》复印件。

3.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

4.退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维修基金使用办理程序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分为日常使用管理和应急使用管理。

(一)日常使用管理

1.申请日常使用维修基金的,由业主持产权证复印件向业主委员会、原售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专业维修机构中的任一家单位提出维修申请,接受业主维修申请的单位,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维修基金使用方案,经公示同意后组织实施。维修工程完工后,持有关材料向基金中心申请使用维修基金。

2.维修基金使用方案公示期限不少于五天,其主要内容如下:维修方案、维修资金预算和资金来源方式、拟聘请维修单位的资质等情况。公示后,接受业务维修申请的单位应征求有关业主意见,并取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

3.如房屋所在区域内无物业管理单位或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可由所在社区的居委会代为行使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审核等相应职权。

4.日常使用需提交资料:

(1)维修基金使用方案的公示材料

(2)征求业主意见签名表

(3)工程维修合同
  (4)工程预(决)算书 

(5)维修工程发票

(6)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费用按户分摊清册(审批表)

(7)审计报告或免于审计意见书

(二)应急使用管理

1.凡属以下情形的,可作为应急使用管理,适用应急使用程序。

(1)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2)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3)楼梯外立面局部脱落及可能存在脱落危险的;

(4)供水、供电、供暖等设施设备损坏,造成居民用水、用电、供暖等中断的(依据有关规定应由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除外);

(5)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造成功能障碍的;

(6)消防系统、避雷设备出现功能障碍,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7)因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引发的房屋急修;

(8)发生其它应急情形需要应急使用维修基金的。

2.应急使用程序:当应急使用情形发生时,需要使用维修基金的,接受业主维修申请的单位应向业主公告,同时进行应急处理,消除或控制安全风险。

3.应急使用需提交资料:

(1)关于使用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公告

(2)工程预(决)算书  

(3)维修工程发票

(4)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费用按户分摊清册(审批表)

(5)审计报告或免于审计意见书

(三)工程完工后,接受业主维修申请的单位持相关资料报基金中心办理审核,拨付核定额度的维修费用。

七、维修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售房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书面要求免予审计的,可不予审计。维修金额3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八、维修基金的拨付以审定的决算金额为准。其中符合有关规定的审计费用可列入维修费用,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九、基金中心建立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维修基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十、基金中心要加强对申请核拨维修基金提交资料的审核,发现有违反维修资金使用条件或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的,要暂缓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及时调查核实,作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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