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二手房买卖流程及税费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23-07-07 00:01:04文/高考志愿库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规范商品住房交易价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等规定,现就涉及商品住房交易的有关价费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对房屋登记费、土地登记费、房地产测绘费、房屋交易手续费、白蚁预防费等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收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现将其中商品住房交易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交费人等列表附后。在房屋交易及交付过程中,对具有选择性的附属项目、服务费用,应自愿选择,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制或变相强制购房者接受。

二、在商品房交易及交付过程中,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下列费用。

1、涉及到水电安装的费用和其它面向全体购房者的共有性的建筑附属项目、经营性收费,一律纳入商品房建筑工程预算,计入商品房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以各种名义在价外向购房者收取或代收。

2、有线电视和管道燃气的初装费、水一户一表安装费,均应在业主要求开通时由业主自行交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销售或交付时,以各种名义在价外向购房者收取或代收以上费用,也不得搭车预收有线电视收视费和管道燃气使用费。

3、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交易收费不属于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的调整范围,因此,在办理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不得按该文规定向商品房交易双方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4、房屋抵押、典当,属于房屋权属登记范围,房产交易机构不得收取房屋抵押、典当交易手续费。不得向房屋交易者收取查档费(档案保护费或证明费)、房屋产权验证费、房产抵押费、按揭公证费、公告费、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费、贷款合同工本费、评估费和办证费等所有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收费。

5、白蚁预防费由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白蚁防治机构缴纳并纳入建筑工程预算。房屋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白蚁防治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等任何单位均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白蚁预防费。

三、契税、房屋维修基金应在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由购房者统一到市财政、房管部门设立的窗口交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向购房者收取。

四、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需要交纳的相关费用,按本文附表所列标准执行。办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统一代收、代办。

五、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乱收费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可以拒付,并有权向物价等部门举报,要求依法查处。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依法明码标价。一是以套为单位标示销售价格(包括各种价格折扣和优惠),二是应在显著位置张榜公布所有待售房屋的销售价格,三是明示楼层、位置、面积等,四是公布购买者应缴纳的费用和选择缴纳的费用,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凡未在合同中注明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有欺诈性质的合同条款一律无效。

七、本通知执行时间:原有规定的,仍从原规定时间。涉及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规定,本文下发前,已批准预售的开发项目仍按原相关规定操作办理;本文下发以后新批准预售的开发项目按本文规定执行,房管部门要从严把关,在该时间以后房屋交易双方签定合同的有关条款与本通知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有关条款无效,房管部门一律不予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者收取的不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的费用,应一律退回。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市房管局《关于规范销售商品普通住宅代收有关税费标准的通知》(余房发[2008]23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八、分宜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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