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具体贵州省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请致电贵州省房管局咨询
改委网站近日发布了《关于市国土局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函》,批复办理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事项。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记者查询发现,这两项收费标准均与当前执行的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保持一致,费用并没变化。
根据这份文件,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因此,登记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此外,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值得一提的是,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农民利用宅基地(房价户型二手房租房)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函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生产线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一、会计上在建的生产线不算在建不动产。生产线属于动产中的机器设备。
二、有关概念
1、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3、税法规定,购进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等。
所以生产线不是不动产。
贵州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最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薄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登记程序
登记程序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图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图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贵州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对房价的影响
不动产登记对房价有什么影响?
住建部顾云昌:不动产登记房价不会大降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基本敲定,已由国务院签发,定于年内颁布,自3月1日起施行。
此事在网上引发关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敲定和普通百姓有何关系?会大幅拉低房价吗?对反腐有何作用?
住建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有两个:首先,对全国不动产的数量、类别、分布及产权状况等“摸清家底”,建立基础数据,可以大幅提高房地产及其他宏观政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其次,这一政策的出台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如果遇到争议,民众能够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来确定权利和保护权利。
此外,有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制将会带动房价大幅下降。对此,顾云昌表示,“影响房价的因素很多,最主要的是市场供求关系,还有税收法律、国家宏观经济走向等。如果明年3月开始登记,完成登记还要好几年,现在谈对房价的影响为时过早。”
不动产登记影响房价料“十分有限”
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事宜,最近有了新消息。
12月2日,有媒体报道称,由国土资源部主导、多个相关部委参与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工作日前已推开,多个城市被安排先行试点,有望于明年全面推开。该报道还援引“权威人士”的表述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最快可能年内出台。
若消息属实,则意味着《条例》将于本月与公众见面。对此,来自房地产行业的分析人士指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推进,将对楼市产生心理层面的影响,对房价的实质影响则颇为有限。
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中国不动产仍由不同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即分散登记。这种分散登记的做法,被管理部门认为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由此,由国土资源部主导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开始推进。
8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外发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8月27日,接受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时,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这样强调这一举措的初衷:“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主要是为了解决分散登记的诸多弊端,完整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国土资源部网站看到,10月,不动产登记统一簿册证样式,正式向国土资源系统、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部委征求意见。
国土部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刚一启动,就被认为与房价、反腐有关而引发公众期待。
目前,坊间较为普遍的理解是,除了促进官员财产公示,不动产登记还可能通过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房屋信息查询,而为楼市限购和推出房产税提供数据支撑。与此同时,另一种说法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推出,是为掌控现有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情况,为接下来的全面反腐、产权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调控做准备。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能给楼市带来的改变,包括投机者数量减少、商品房短期内供给数量攀升、促进楼市回归理性等。
对此,同策咨询研究部总监张宏伟对本报记者表示,从楼市调控来讲,不动产登记其实就是指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登记联网,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逐步建立,对于以税费调控为主的技术条件的建立、以“差别化”措施对楼市进行分类调控、调节存量房城市供求关系、楼市长效调控机制的建立等调控手段的转向,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他同时强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推进,对房价产生影响目前存在于心理层面,实质性的影响还很难看到。
持类似观点的还有克而瑞上海机构研究总监薛建雄。在他看来,即使住房信息联网与房产税政策相互叠加形成“组合拳”,能起到的最大效用也限于对不动产的精确管理和监控、提高房屋使用效率。至于“降低房价”,他认为作用“十分有限”。
另外,业内还有一种担心是,在不动产登记的顶层设计完成后,可能在执行层面遭遇阻力。易居中国执行总裁丁祖昱就曾提到,不动产登记真正难的是全国层面的联网,即地方政府是否愿意将自己城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放到全国层面。
“不动产登记对楼市的影响,恐怕还不是那么直接。”中投顾问房地产行业研究员殷旭飞认为,该条例还处在试点阶段,截至目前尚未公布不动产登记试点城市名单,此外,各地不动产登记恐存在多种登记标准与差异,各方如何实施、落实尚属未知。
不动产登记制度确定专家:并非为了让房价下降
有关楼市的政策变化总是特别牵动神经,因为大家对家的渴求,某种程度上已经直接简化为对房子的渴求。另外,不管是在北上广还是在省会城市县级市,房价和当地平均收入水平来说,都有著“踮著脚”,或者“踮块砖头”才能够得著的气质。没房的人关注房价,对於有房的人来说,有N套(N小於等於2)来说,也在关注著房价的变化。因为除了“房叔”、“房婶”、“房爷爷”以外,他们也关注著,曾经举家之力买的房子现在是个什?行情。所以经常能够看见二期一旦降价,一期业主就来砸售楼处的闹剧。
今年以来,楼市全国范围内不景气,二线城市大幅跳水,一线城市楼价虽勉强维持著坚挺的颜面,但不争气的成交量和限购解除、央行降息这些信号,也都在传递著一个信息:疯狂的楼市,貌似真的收敛一些了。接下来会触底反弹还是继续下跌?大家都在猜,可是谁也不敢明确给个判断。
就在此时,楼市传来一个重磅信息,《不动产登记条例》摆在台面上了。老百姓关心两点,一、这事儿是真的吗?二、会有一些群体届时抛房,二手房市场会存量增大,房价会跟著再降吗?
资料显示,今年3月,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明确了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5月,经中央编办批复,国土资源部挂牌成立不动产登记局。8月,成立了仅三个月的不动产登记局“三定方案”印发。9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公开征求意见已结束,并在进一步修改后上报国务院。11月28日,也就是半个月前,中央编办批复同意,“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更名为“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不动产登记条例》指日可待,可以完全确定。基於此,存量会增加,房价会跌吗?
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表示,首先要明白的是,《不动产登记条例》是信息搜集和整理的一种工具,出台的初衷,并不是为了要让房价下降,而是让国家层面为了对未来调控政策的出台提供更科学准确的判断和依据。
张大伟:不动产登记条例其实就类似於人口登记普查似的条例性的文件。但是,这其中还需要做的事情是,它的数据基础还没有。各地有了这?一个原则性的文件,后面需要登记、落实,把这些所有的物权、产权全部要登记。它的目的本身不涉及任何调控。因为它是一个基础,就好像人口普查一样,它的目的是为了摸清市场的基础,然后再根据人口普查的结果进行单独二胎等政策的制定。”
出台条例本意跟房价涨跌不直接相关。所以“应声下跌”可能性不大。但是,长期来看呢?衍生效应呢?多位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长期来看,不动产登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房地产市场调控乃至宏观调控的运作效率,如此,势必对未来房价有很大影响。张大伟:很多人把它认为是房地产调控,但事实上,它不是。但是,在不动产信息登记联网之后,像之前的房产税、物业税之类的等等,这些相关性的东西都可以做到更加有力度,未来一旦能够做到联网,对於全国来说,就可以做到房地产调控从之前的增量环节转变为存量环节,对於市场来说,这个威慑力肯定会很大。
房价短期降没戏,长期看有可能。但是,长期有多远,是未知的,能等多久,只有自己最清楚明白。居住在北京城区西部的马先生,前几天刚刚出手购置了一套位於城东的房子。
马先生:最终的原因还是刚性需求,因为家里人住在东边上班比较方便。另外,我觉得北京的房子也不会降价,如果买了也不会亏。还有就是,北京今年上半年买房的人不太多,大家应该说一直都在观望,所以我觉得二手房市场上肯定还是有很多比较好的、比较合适的房子在卖,选择的余地比较大。
有数据显示,截至12月9日,北京新建商品房住宅合计签约5.8万套,剔除自住房等保障性商品房,预计全年签约量4.6万套,创下近6年来新低。此外,记者对搜房网上的信息进行了整理统计,目前,北京在售楼?中进行打折促销的占比超过七成。张大伟说,目前,可以说,是买房的一个时机。
张大伟:现在北京市场的确是出现了一些企稳的迹象,但是与去年的火热相比还是不能同日而语。我觉得对於北京这些一线城市,因为它的人口基数很大,而新增供应量不会有太明显增加,所以,在目前这个时间段来说,一些价格相对比较合适的房子是入手,或者说买房的一个时机。”
传不动产登记明年3月实施二手房房价降温
中央编办批复在国土部挂牌不动产登记中心后,不动产登记的步伐再次加快。近日,有消息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基本敲定,已由国务院签发,定于年内颁布,自3月1日起施行。
专家称,不动产登记条例对楼市的影响并不是如普通老百姓想的那样,会有大量的房源进入市场,从而将目前的市场价格拉低。从房价来看,部分多套房源持有者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将持有房源抛售,但这部分房源多集中在基础设施、配套相对完善的地段,这部分房源价格一直都属于市场“硬通货”,很难降低房价。
中投顾问房地产行业研究员殷旭飞也表示,至于不动产登记对楼市的影响,恐怕还不是那么直接。就基本消息来看,该消息的分量并不是很足。“该条例为《不动产暂行条例》,还处在试点阶段,而且试点范围不确定。这种模式的范围,无疑在弱化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际影响力。”
记者从中原地产、链家地产等多家中介获悉,目前楼市消化期比较长,而高端市场短期有不少大户型入市。预计随着不动产登记的加速,大户型二手房供应将继续增加。
根据最新数据显示,11月,15城市二手房成交总量为60029套,环比上月上涨25.99%,同比去年10月为下降5.55%。另据搜房网二手房数据监控中心数据显示,26城市二手房挂牌价格环比16升10降,共21个城市环比涨跌幅在1%内。
“不排除有些家庭或个人由于不愿进行登记,而对部分房产做些处置。这虽然会使部分存量房源加速进入市场流通,有可能在局部区域出现供应增加导致的房价下行。”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指出。
北京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也认为,预计随着不动产登记的开启,大户型二手房供应将继续增加,特别是最近在各地都出现放松调控政策预期的时间点发出这一信号,全国二手房市场价格降温时期或被进一步延长。
贵州省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
一、预告登记
业主可单方持房屋买卖合同、缴款凭证、身份证明等资料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领取相应城市的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
办理费用:房地产登记机构按件收取房屋登记费(住宅登记费:个人为50元/件,单位为80元/件;非住宅为550元/件)。(注:此为广州费用,佛山办理费用请到佛山房管局咨询)
二、权属登记
需交资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用地来源文件、房屋报建文件、预售许可证(属商品房项目的)(提交复印件)、楼盘单元明细表(2003年6月13日前领取预售许可证的)、身份证明、公安部门门牌证明、拆迁前原房屋的房地产证(合作开发或自己开发自有房地产的)、移交房屋证明(土地出让合同条款里规定要移交有关房屋及直管房拆迁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书(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银行与开发企业确定抵押情况的报告(实测面积、门牌与抵押登记证明书记载的面积不相符的)。
办理时间:自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回执》之日计算30个工作日。
三、领证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通知指出,对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该通知明确了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等八种情形。同时,政策规定了相关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的,不予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