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基本条件》的通知
鲁国土资字〔2016〕18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行为,确保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基本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各市在颁发新证前要对照《山东省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基本条件》进行自检,并在颁发新证前5日报告省厅不动产登记管理处。各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指导监督,杜绝因基础工作没做好导致颁发新证不畅、“新开旧不停”等问题发生。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不动产登记管理处。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5月17日
山东省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基本条件
一、登记机构建设
1、登记机构“三定”方案已经确定。
2、登记管理和经办机构负责人已经明确。
3、登记相关人员已经划转到位。
二、登记窗口设置
1、登记场所已经落实。
2、登记业务流程再造完成,设置了相应服务窗口。
3、登记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等材料制作完成,便民服务设施到位。
4、登记业务开展所需设备配备基本齐全。
5、建立了日常管理、保密安全等相关规章制度。
三、登记资料档案移交
各类登记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已经移交,或在电子和纸质登记档案资料一致的前提下,已先行移交了电子登记档案资料。
四、登记信息化建设
1、登记信息系统开发完成,并经过测试或试运行。
2、数据库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3、地籍区及地籍子区划分,以及宗地统一代码编制,能够支持增量不动产登记单元编码生成。
五、其他条件
1、政府发布公告,明确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间、地点、范围、机构以及原有各类不动产证书同时停发等内容。
2、刻制了符合规定的登记专用章。
3、开展了登记业务培训。
4、订购了不动产权证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