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调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节选)
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
津人工[1995]10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劳动、财政(财务)部门:
随着殡葬服务收费的提高,我市原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含离、退休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人员,下同)丧葬费标准已显偏低。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作如下规定:
一、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壹仟元。
二、此项费用仍按原渠道解决。
三、提高丧葬费标准,从一九九五年一月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废除现行工资标准后计算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节选)
津劳险[1995]111号
三、死亡待遇
(一)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
1.职工因工或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标准按照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丧葬费标准的通知》(津人工字[1995]10号)文件规定统一调整为1000元;
2.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统一调整为300元。
(二)职工因工死亡和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救济费的计算基数均由职工本人档案工资改为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99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447元,今后每年进行调整)。具体比例为:
2.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6个月;2人者,为9个月;3人及3人以上者,为12个月。
3.执行上述规定后,原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及各项补贴、补助停止执行。
(三)离退休人员亦按上述标准执行;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退职人员死亡时,可按上述标准享受丧葬费。离退休、退职人员所需费用,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纳入统筹;未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