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做好林权登记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衔接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6〕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安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自5月24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
福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依职责办理全市不动产登记发证等相关业务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受理范围: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继续使用《林权证》,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森林、林木所有权、海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仍由原部门负责办理,待另行通告后纳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三、自5月24日起,上述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福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则上停止发放。在5月24日前依法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薄证。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区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福安市行政区域。
五、业务受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㈠福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广电大厦四楼),联系电话:0593-2130582、0593-2130579,负责受理区域:城南街道、城北街道、阳头街道和城阳镇、坂中乡行政区域。
㈡福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七楼),联系电话:0593-2186862,0593-2186863,负责受理区域:除城南街道、城北街道、阳头街道和城阳镇、坂中乡以外的其他乡镇行政区域。
特此通告
福安市人民政府
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