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员工依法应有的一项权利,休产假是员工关注率最高的福利之一,那么重庆产假有什么具体规定吗?下面高考志愿库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哦~
(一)1月1日前,女职工生育的,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和原《条例》规定享受产假和晚育假,不再休增加的产假。。
(二)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产假三十日。即98+30=128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三)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按照规定所休的产假,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假期包括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日。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劳动用工自主管理权,《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休息休假进行了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侵害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相关权益,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