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界定享受燃油补贴的主体。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第四条明确了该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同时第七条规定,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可见,燃油补贴应该是补贴给实际运营出租车的企业或个人的。
本案中,在2007年11月至2011年5月合同存续期间,涉案捷达出租车的实际运营人是尹某,因此,这个时间段的燃油补贴应当全部补贴给尹某,赵某理应将补贴返还。
其次,建议在出租者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燃油补贴归属问题。
实践中,出租车大多挂靠在某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车主将出租车转让或租让与他人,但在转让或租让协议中未对燃油补贴作出约定。
实践中燃油补贴领取的通行做法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燃油补贴按标准发放给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再将燃油补贴发放给与其签订挂靠合同的车主。
由于车主与实际运营人对此没有约定或未将该约定通知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就容易导致车主将燃油补贴申领后不交给实际运营人,或者出租车公司直接将燃油补贴发放给实际运营人,从而导致纠纷。
基于此种情况的发生,法官建议出租车主将车辆转让或者租让给他人时,在转让或者租赁协议中约定燃油补贴归谁所有,并将该协议送交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以得到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日后的配合。
出租车燃油附加费
计算油价变动幅度还需要知道每个时间周期的起始期油价。
此前北京市发改委发布的《办法》并未明确该数据。
如果按不同的算法,会得出不同的变动幅度。
例如,此前有媒体报道,去年7月至9月的周期内,平均油价为7.71元。
如果和这一个周期相比,去年10月至12月这一周期的平均油价变动幅度就为0.81元,达到调价标准。
如果按照从2013年7月1日以来6个周期的变动幅度累计计算,则为0.67元,未达到调价幅度。
燃油补贴是针对以下三个行业的:
(一)对于城市公交行业:由于我国城市道路资源有限,车辆增长速度过快,城市拥堵早已成为影响居民生活质量以及限制经济增长速度的主要因素。
所以国家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在此大背景下,为了吸引居民乘坐公交车而执行公交低票价政策。
油价不停的上涨,而票价从来不变。
对与公交公司而言,仅凭票款收入只能亏损,无法正常运营,所以国家给予燃油补贴。
据我推测,对公交公司给予油价补贴或变相补贴在未来20年内是不会改变的。
(二)对于农村客运行业:农村客运与城市公交大同小异。
尤其交通运输行业正在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所以对农村客运的补贴方式也会渐渐趋于城市公交。
(三)对于出租汽车行业:财建【2009】1008号文中写明: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
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简单理解为出租汽车属于盈利性质,可提升运价来消耗油价上涨带来的成本负担。
但是,国家为了实现对出租行业的全面监管,由各地区统一制定出租车的票制票价。
而这一票价还未能与油价形成联动机制,故给予临时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