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入户条件:
外埠人员在我市购买(包括参加房改的军产房等、赠与房、继承房等)成套住宅,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准许本人、配偶、同住(指户口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未婚子女及父母户口迁入我市(夫妻不可拆户办理、18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单独迁入、军人购房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可迁入,住宅没有面积和金额限制、非住宅需达到50平或20万)。高校学生入学,毕业、就业等入户条件:
1.普通高中等院校学生毕业落户:经省、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批准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市就业或先落户后就业人员。
2.我市生源的学生因故转学、退学。
3.技校学生毕业落户:凡在我市技工学校学习期满,获得技工学校学历证书(2年以上学制)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未婚应届毕业生,在沈就业(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人员,准予其本人落户。
4.普通高中等院校录取新生落户:我市普通高中等院校录取的学生(省内学生原则上不迁移户口、省外只限当年录取的学生一年以内办理完毕)。
5.普通高中等院校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落户(择业期二年)
6.经省、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批准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在我市就业或先落户后就业人员。
购房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
3.产权人及随迁人员婚姻状况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契税证(2012年1月1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和《辽宁省自然人商品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表》、集体土地可不提供);
6.参加房改的军产房等需提供相关手续,赠与、继承房需要公证书,拍卖房需提供法院判决书;
7.军人需提供军官证;
8.村委会和村民代表表决同意书(农村地区购房)。
投靠配偶落户:
1.本人申请书;
2.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
4.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5.落户地合法房屋手续、户主户口簿、身份证;
6.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
7.村委会和村民代表表决同意书(城市迁往农村)。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材料手续齐备,情况清楚的,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1.外埠人员投资社会公益事业落户、异地入伍符合安置落户条件的士官及未婚退役士兵落户
2.经省公安厅批准的归国港、澳、台胞办理落户
3.原籍既不在我市,也不在我市注销户口的,但回国后在我市就业的留学人员办理我市户口
4.技校学生毕业落户
5.外埠人员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使用市区劳动力30人以上落户
6.委托经营、租赁我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人员纳税
7.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落户
8.在我市以专利、科研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人员落户
9.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人员落户
10.科技特殊人才、特殊贡献人员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