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2、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1、申请人提交材料
2、公安派出所审核
3、等待制作证件
4、发放证件
流动人口居住地所属公安派出所居住证受理点。
1、办理时限
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2、办理费用
工本费:20元
(1)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免收工本费;
(2)损坏换领、遗失补领居住证的,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