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落户
申报监护人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书面申请;
出生医学证明;
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应出具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收养的孤儿、弃婴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境、国外人员申请在国内定居落户
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居民凭《台胞定居证》、港澳居民凭《定居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外国人凭公安部对其本人申请定居中国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书面申请;
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干部、工人调动户口迁入:
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函原件及复印件;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复印件(加盖鲜章);
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书面申请;
结婚证(仅限于夫妻分居调动或家属子女随迁)原件及复印件。
4.离退休人员安置户口迁入
老干部、民政部门的安置介绍信;
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书面申请
5.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书面申请;
毕业后未分配单位需落户原籍的,凭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书面申请、户口迁移证;
非宜宾毕业生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的,凭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本人书面申请
6.选调生(包括公务员录用)户口迁入
组织部门调令或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复印件(加盖鲜章);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书面申请。
7.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落户
《转业军官通知书》、《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等;
《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书面申请;
居民户口簿(仅限于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安置地落常住户口的);
结婚证(仅限于夫妻投靠)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随军家属户口迁入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军官证(士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干部任职命令原件及复印件;
居民户口簿、随迁家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9.引进人才迁入户口
本人身份证、书面申请;
市人事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书面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技术等级原件及复印件;
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0“三投靠”人员落户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投靠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迁移人书面申请;
3、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离退休干部安置除外);出具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
4、被投靠方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携带相关资料达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当场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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