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需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1、个人书面申请及落户地居委会意见;
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4、随迁有配偶及子女的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迁入地所在派出所
可参考十堰市城区派出所警务室一览表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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