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将由大病保险再给予保障。今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将达到50%以上。
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并开始实施。目标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其实,在201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就印发《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在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克州先行试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并逐步推广。当时提出,大病,具体根据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此次《意见》出台后,《通知》同时废止。根据《意见》规定,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可将临床疗效确切但价格昂贵的特殊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通过自治区统一谈判逐步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再给予保障。
城乡居民大病单次住院合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及时按比例给予补偿;单次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多次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按分段比例给予补偿。
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对于农村地区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人员,给予适当保障倾斜。
在筹资上,大病保险不需城乡居民个人再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统筹安排解决。
据悉,大病保险实行地(州、市)级统筹。各地(州、市)将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