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3-07-23 04:54:29文/高考志愿库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a公司

李某于2011年7月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截止日期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a公司和李某一直未对合同到期是续签还是终止的相关事宜进行商议,李某也一直在a公司正常上班,工资也照常发放。6月1日,a公司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经济补偿。

二、仲裁请求

李某以a公司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三、裁决结果

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四、裁决焦点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责任。

五、裁决理由

一、从劳动合同状态分析。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本案中,李某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终止日期为12月31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李某仍在a公司处上班,a公司也未表示异议,故本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二、从二倍工资支付条件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应确认a公司的用工之日为2011年7月1日,而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a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李某不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委对李某的二倍工资请求不予支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倍工资制度作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制度创新,对规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本委认为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请求权不应随意扩大适用。其理由,一是自用工之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以后的二倍工资请求权法律依据不清晰。二是二倍工资并不是未签订劳动合同唯一的惩罚途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畴。因此,解决用人单位不履行续签义务还有很多其他途径。三是续签劳动合同和初次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所承担的风险程度不同。在续签情况下,双方有原有书面劳动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至少不会面临初次形成劳动关系时面临的证明劳动关系难、证明工资数额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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