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法律事由
公司法第180条对公司解散的事由作为规定: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解散的法律特征: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2、解散以后公司的法人人格仍视为存续。公司作为法人,不像人一样,已经死亡就失去了民事主体地位。在公司解散以后,还要经过清算,注销登记,公司的法人资格才最终消灭,所以公司解散以后到注销登记以前这段时间,其法人资格视为存续;
3、公司解散以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内的活动;
4、解散后,必须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5、公司解散的原因是公司章程规定或违反法律、法规的事由发生,使公司无法存续下去,除此其他原因不能引起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的法律效力
1、停止一切积极活动。是指不得再开展新的经营业务,对原来进行的尚未完结的业务,公司仍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继续完成还是终止。
2、成立清算组,接替公司董事会。除公司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以外,公司解散都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代替董事会的职务;
3、清理债权债务;
4、公司解散以后,其法人资格并不消灭,但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开展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公司的法人资格要经过清算或清偿债务程序以后,办理注销登记或合并、分立登记后才能消灭。
公司解散的两种形式
按照公司解散是否出于股东的意志,解散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
(一)任意解散
任意解散又叫自愿解散,是指公司依照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自动解散公司。自愿解散公司的原因具体体现在:
1、营业期限届满;
2、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一般是在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或者没有发展前途的情况下作出的。首先由董事会提出建议,制定解散方案,将提案送交股东会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才能形成解散决议,决议一经作出,公司立即解散;
4、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二)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是指不是由于公司自愿,而是根据政府主管机关的命令或法院判决而解散公司。公司强制解散的原因具体体现在: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2、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时,公司即应解散;
3、因破产而解散。破产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经审理如果裁定宣告公司破产,则公司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