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1、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免签名,一式三份)。
4、 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双方本人近期照片(2寸、半身、免冠、2张)
注:在离婚协议书里面,必须明确说明双方是自愿离婚,并且双方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否则该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
1、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2、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绍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绍兴市越城区桂园新村5幢2楼
0575-85224320
上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半山路35号
0575-82191711
柯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山阴路109号科技中心二楼
0575-85680673
办理费用
免费。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