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
1、户口簿(户藉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临时身份证);
2、《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3、自愿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照片二张,双方照片必须同色。
1、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2、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收费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