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自愿,并达成离婚协议;
2、双方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双方的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应当出具下例证明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1、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2、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费用:不收费
时限:看情况,一般现场可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