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下列规定的身份证件:
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香港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澳门居民身份证。
1、当事人出示证件
2、当事人填写《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
3、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长沙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涉港、澳婚姻登记)
地址: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二办公楼336房
电话:88665439
芙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人民东路189号(芙蓉区政务中心内)
电话:84682152
天心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湘府路298号(天心区政务中心内)
电话:85898103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不收费。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