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从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1月起,朝阳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开始上调。
调整办法和标准为:(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二)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5、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四)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2、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办法还对“五七家属工”养老金调整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