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乡村医生的关心,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1号)精神,现就乡村医生养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范围
(一)在岗乡村医生。实行在岗村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离岗乡村医生。目前在岗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具有乡村医生资格的乡村医生年底前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村医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已退出村医岗位的年底前未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生活补助。
二、养老缴费及补助发放办法
(一)在岗乡村医生。在岗村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医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村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累计未满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离岗乡村医生。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每人每月85元。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8元的标准执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龄按连续在村卫生室工作至退出村医岗位时止计算。养老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三、执行时间
从1月1日起执行。
四、审核办法
各市、州及县、市、区要按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养老范围和执行标准,按照“以县为主、严格审核、实事求是、张榜公布、客观公正、接受监督”的原则,由县、市、区成立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工作,对本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初审结果要在乡、村张榜公布不少于15天,接受群众监督。县、市、区乡村医生养老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市、州有关部门批准,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再次对备案名单在原公示地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具体认定和审核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报市州相关部门批准。
五、资金来源
(一)在岗村医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由村医按标准自行缴纳,需乡镇卫生院所交村医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
(二)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对乡村医生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按省财政40%、市州财政30%,县市区财政30%的比例负担(省直管县所需经费市州财政不再负担,由县市区负担60%),省级承担部分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负责实施工作在本地区能够顺利开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建立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严格执行纪律。各级相关部门在进行资格审核时,要严格按照审核和公示程序办事,一定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级相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要注意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