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政策,是中国实行的一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妇允许生育“二胎”。因为是二孩政策,故第一胎为多孩时,不可生第二胎。那么生育二胎补贴什么时候给,2022青海二胎政策最新消息高考志愿库小编整理如下。
2011年11月,中国各地全面实施双独二孩政策;2013年12月,中国实施单独二孩政策;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
2014年1月19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西宁召开,省长郝鹏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14年青海省将出台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和取消四年生育间隔的政策。这对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2018年3月24日修订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本条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四)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一、青海省单独二胎政策内容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2、“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政策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家庭,取消生育第二个孩子四年间隔的时间限制”。即第二个孩子生育时间由单独夫妇双方自主选择。
二、可以申请青海省单独二胎的公民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青海省户籍(不论城镇、农村户籍);
(2)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
(3)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
(4)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三、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四、申请生育第二胎的部门
符合申请条件的夫妻可以到下列计生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1)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是青海省户籍的,向青海省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2)夫妻双方都是青海省户籍的。其中,①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的,向男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②其他户口性质的,向女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五、办理XX市单独二胎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原件;
(2)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
(3)独生子女一方,提供其父母生育管理地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可以认定其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4)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请事先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人口计生法自2002年施行以来,于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修改。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人口计生法自2002年施行以来,于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进行了修改。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此次对这部法律作出了哪些重要修改?
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删除相关处分规定,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支持优生优育。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相应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教养、教育负担。
新增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规定。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明确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有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