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收养登记
二、办理对象:
1.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2.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未满十四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
4.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5.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6.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
三、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四、办理材料(见附件)
五、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可拨打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电话咨询收养问题,并留下邮箱接收电子版收养申请表,或者到现场领取收养申请表。
2. 提交盖章版后的收养登记申请书到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
3.受理申请;
4.审批资料(自收齐材料后次日起30日内审批);
5.等待电话通知;
6.到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领取收养登记证。
六、注意事项
1.收养人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使领馆认证。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场;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前由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弃婴公告(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
3.收养人须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收养的理由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提供办理收养登记所须的近期照片;
5.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和有关规定的在受理申请之日一个月内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6.收养人须亲自到场签名领取《收养证》。
七、联系电话及地址
办公地址:广州番禺区禺山大道104号5楼501B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20-39213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