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
事项类型 政务服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法定办结时限 8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5、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7、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8、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9、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申请材料 1、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亲自署名的收养申请书;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经济收入和有无抚育能力的情况证明;
3、填收养人所在街道(村场)的计育部门出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等的生育情况证明,并到县(区)计育部门盖章;
4、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婴儿的报案证明;
5、岳阳晚报上关于该弃婴的寻亲公告样本;
6、收养人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
7、收养人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8、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单照1寸*1寸各一张,三人合影2寸*1寸一张。
办理流程 1、公民捡拾到弃婴后,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出具报案证明书。
2、当事人到县福利院办理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的登记手续
3、填写弃婴入院登记表格,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4、到岳阳晚报办理退寻公告
5、公告60天后若无人认领,带所需材料,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亲自到弃婴捡拾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6.发放收养登记证,凭证到收养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是否收费 免费
承诺办结时限 自受理次日起70个工作日内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春夏: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秋冬: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咨询电话 0730-4222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