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收养小孩申请户口,要求有合法的收养手续,并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被收养小孩相关的资料才可以到户籍机构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一、收养小孩,必须先办理好合法的收养手续
根据国家《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公民应该按照所需收养的孩子情况不同到当地相关收养机构提交资料办理收养手续: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输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慈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办理收养手续,需要收养人提供以下资料到对应的机构申请办理的
1.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要求双方带上相关资料到指定机构办理,若一方无法前往可以出具书面授权让他人代为前往办理收养手续:
①收养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户口簿;
②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①收养人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慈母收养继子女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申请办理:
①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②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继父或者慈母收养继子女的需要提供)。
③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需要提供)。
三、收养手续办理完成以后,需要按照要求前往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
1.收养人应该按照国家收养法规定,及时办理好手续;
2.当事人可以带上以下资料直接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户口:
①收养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收养人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③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的《收养登记证》;
④被收养人相关的出证明资料(没有出生证明可以由对应机构出具证明);
⑤对于收养法修改之前私自收养而未办理收养登记的,需要出具凭事实收养公证书(当地公证机关办理);
⑥当地要求的其他资料。
3.户籍所在地通过核对公民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审批以后满足条件是可以给予办理户口。(对于收养入户,由于需要核查收养手续以及资料需要时间比较长,大概15个工作日内才有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