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收养登记由黄石市民政局受理。
办理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另: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提交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1、收养人申请;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6、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8、公安机关出具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9、不孕不育医学证明。
送养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孩子出生证明
4、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困难的证明。
另: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生父母)应同时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