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不满十四周岁的: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4、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18岁以下)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
1 | 收养人双方提供房产证、个人信用状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 |
2 | 收养申请书 |
3 | 市级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 |
4 |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近期免冠合影彩照 |
5 | 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双方) |
6 | 收养人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开具的具有抚养教育能力的证明 |
7 | 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
收费信息
无
办理流程
申请(申报人提出收养申请)??受理(初步审核资料,符合条件)??审核(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材料10个工作日)??办理收养登记,发放《收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