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法》实施后,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上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可持《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和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
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养父母结婚证;
3、收养的孤儿、弃婴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和期限:
具备以上条件者,请拟申请办理收养子女落户者下载并如实填写《收养子女落户申请表》,到拟落户公安派出所申请收养子女落户,户籍民警根据收养子女落户政策审实相关材料和信息后,上报县市公安局、分局,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服务流程
1.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和华侨收养登记
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的流程办理。
受理申请的条件:①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②当事人提出收养登记申请;③收养登记机关对拟收养的社会弃婴在市级以上报纸公告查找其生父母,60日内未被认领;④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送养人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①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②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③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同时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④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同时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⑤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同时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⑥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同时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⑦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同时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⑧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收养登记政策解读
1、哪些儿童可以被收养?
《收养法》第4条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以上是《收养法》对被收养人条件的一般规定,在适用以上一般规定时还应当注意收养法的其他特殊规定,如《收养法》第7条规定的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收养法》第14条规定的收养继子女,收养人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以及对收养人条件一般规定的限制,还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和只能收养一名的限制。
2、收养流程是什么?
①在百度搜索页面输入“山东省民政厅”。
②点击进入“山东民政网”。
③点击进入“为民服务”。
④点击进入“山东省儿童收养信息系统”。
⑤点击“注册”,进行个人收养条件填写。
⑥注册成功后,省民政厅将根据收养意愿人提供的信息对收养人收养条件进行审核,通过后即可在收养信息系统登录(登录名为注册的手机号),进行收养意愿提交。
⑦每月1号、15号上午10点,省民政厅将根据收养人注册时提供的收养意愿,定向公示可收养儿童信息,每月6日、21日上午10点省民政厅在系统中定向发布可收养儿童,收养人根据孩子信息确定有收养意向的孩子,进行收养意向申请。
⑧收养意向成功,系统会发放信息至收养人账号,收养人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材料提交、初审、评估、融合等工作。
3、居民收养儿童登记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如果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一般条件的限制。
4、收养人应提交哪些证件与证明材料?
收养申请人要在山东省收养信息系统中进行实名注册登记后根据意向申请收养儿童,在选定意向收养儿童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收养信息系统提交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收养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婚姻证件;
(三)收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子女状况证明;
(四)经济状况证明,包括收入证明、存款或纳税情况证明等;
(五)房产证或房产情况证明;
(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七)失独家庭应当提供去世子女的独生子女证明和子(女)死亡或火化证明;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交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申请人系失独家庭的证明;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或《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要求的及能够证明收养能力的其他证件或证明材料。
5、单身可以收养儿童吗?
可以。《收养法》允许符合收养人条件的单身公民收养。单身包括未婚、离异或丧偶而无配偶的情况。根据《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公民年满30周岁即可作为收养人收养子女。
另外,《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以前捡拾的儿童,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现在需要落户,可以办理收养吗?
2016年以前捡拾儿童并报案的可以办理收养。需要将儿童送往市儿童福利院办理落户,再携带当时的报案证明与儿童福利院一起前往东昌府区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定向收养。
7、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收养关系可以有条件地解除。《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