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收养申请。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
三、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对收养人的要求条件。
四、办理材料
通过“山东省儿童收养信息系统”注册成功账号后,查看公示和发布的儿童不需提交材料。选定意向儿童后,需按照《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间
如果有儿童福利机构录入并且公开发布儿童信息,则每个月1日、15日10:00开始公示可以被收养的儿童信息,6日、21日10:00开始发布可以被收养的儿童信息。
根据《山东省收养评估办法》,收养申请人通过“山东省儿童收养信息系统”实名注册并填报收养意愿,便可以网上查询儿童信息并选定意向收养儿童。待审查、评估、融合等环节完成后办理收养登记。
六、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我省已停征收养登记费。
七、联系电话
0531-66602539。
八、办理流程
通过“山东省儿童收养信息系统”申请收养儿童按照
注册→申请→审查→评估→融合→登记→回访的流程办理:①收养申请人登陆信息系统、实名注册并填报收养意愿。②收养申请人通过网上查询儿童信息并选定意向收养儿童。③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申请人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网上初审。④初审合格的收养申请人,接受是否具有收养能力的评估。⑤送养人或收养申请人申请收养前融合的,进行收养前融合。⑥按照《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⑦送养人要求回访的,与收养人协商进行收养后回访。
九、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办理单位及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办理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历下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历下区解放东路99号 88151215
市中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市中区胜利大街55号 82078650
槐荫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 87589338
天桥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天桥区天桥街13号 85872761
历城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历城区华信路13-2号 88161135
长清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长清区经十西路15455号 87218786
济阳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济阳区开元大街166号 84238867
章丘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章丘区明水山泉路1566号 83236577
莱芜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莱芜区行政服务中心 0634-6126719
(莱城区香港东路)
钢城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钢城区府前大街27号 0634-5703559
平阴县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平阴五岭路422-1号 87883912
商河县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商河县青年路65号
84872699
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收养登记处:
1、济南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 :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11层C区1124室 0531-66602539
2、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济南市天桥区309国道大桥段3099号 0531-6660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