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收养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业务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4.《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三、申请条件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提出收养登记申请;
3.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4.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四、办理材料
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同时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4.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同时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同时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6.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同时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7.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同时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8.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的残疾证明。
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
1.户口簿和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同时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当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5.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华侨:
1.收养申请书;
2.护照;
3.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提交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同时提交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居民:
1.收养申请书;
2.身份证;
3.通行证或者回乡证;
4.经香港、澳门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
1.收养申请书;
2.身份证;
3.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4.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地点
淄博市民政局
张店区民政局
淄川区民政局
博山区民政局
周村区民政局
临淄区民政局
桓台县民政局
高青县民政局
沂源县民政局
高新区民政司法办公室
经开区地方事业局
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
六、办理机构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办理港澳台和华侨收养登记,区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九、办理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审查
5.报批
6.登记
7.颁证
十、联系电话
张店区民政局 0533-2869904
淄川区民政局 0533-5271016
博山区民政局 0533-4110255
周村区民政局 0533-6195883
临淄区民政局 0533-7220378
桓台县民政局 0533-8518678
高青县民政局 0533-6959189
沂源县民政局 0533-2343508
高新区民政司法办公室 0533-2341823
经开区地方事业局 0533-7870235
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 0533-603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