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安徽收养手续办理

更新时间:2023-07-16 02:13:31文/高考志愿库

项名称

收养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申请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具备的条件: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办理材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来华收养,收养人应当提供:

(一)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二)收养人的身份证和照片。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办理程序

告知??出示证件??现场填写纸质《申请收养登记声明》??审查??登记??颁发《收养证》。

办理地点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育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育婴和儿童的,在育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或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涉外收养登记的人员须到省民政厅涉外收养登记处办理(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99号安徽民政大厦4楼)。

办理时间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当地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省民政厅涉外收养登记处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资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联系电话

省民政厅涉外收养登记处电话:0551-65606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