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申请条件:
一、收养人的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
二、送养人的条件: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4、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子女的亲生父母;5、继子女的亲生父亲或亲生母亲。
三、被收养人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1、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与收养一名的限制。
6、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下列条件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4)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办理材料:
一、国内居民收养登记:
(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方应出具下列材料: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是否有子女情况证明。5、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送养方应出具下列材料:1、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2、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提交(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2)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4)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5)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6)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协议书”。(7)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单身、合影证件照各二张。(8)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9)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可以单方送养。
(二)收养社会弃婴:1、收养人的申请书;2、弃婴检拾地的派出所出具检拾弃婴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有效证明;3、弃婴公告证明;4、收养人提供经常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情况证明;5、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6、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7、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1、收养人的申请书;2、检拾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检拾弃婴证明;3、福利机构应当出具弃婴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抚养过程简介、与收养人签订的协议书、院长身份证复印件、院长签名的送养证明书;4、弃婴(童)公告证明;5、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6、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7、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四)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1、收养人的申请书;2、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意见;3、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均为复印件);4、送养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5、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有效证明;6、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须提供本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7、收养人的申请书;8、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9、收养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10、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11、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1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一)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二)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扬州市民政局:扬州市文昌西路460号(办理涉港澳台收养登记)。一般收养登记在各县(市、区)办理,地点见附表。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0514?87340813,各地电话见
办理流程: 1.受理2.处室审查3.分管领导审批4.办结。
附表:
扬州市各民政局收养登记处联系一览表
单 位 名 称 | 联系电话 | 地址 |
广陵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 80820927 | 广陵区运河西路215号 |
邗江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 87982786 | 邗江区邗上南街(区政府南大院内) |
江都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 86860890 | 江都区龙城路35号 |
宝应县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 88242716 | 宝应县叶挺东路62号 |
高邮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 84643593 | 高邮市中山路362号 |
仪征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 83417640 | 仪征市勤丰路(民政局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