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收养登记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收养条件
1、无子女、无生育能力的;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等能力的;
3、夫妻双方均应年满30周岁;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同时应具备抚养、教育等能力。
登记程序
(一)申请
1、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
2、申请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户口薄)。
(2)申请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有无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必须是有人事部门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有效。
(3)申请收养社会弃婴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公安报案证明、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告书)
3、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二)审查
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
2、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3、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审查被收养人的情况,看其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
5、审查被收养人的来源,防止假弃婴。
(三)登记
经过认真的审查,掌握了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的真实情况后,即可决定是否登记,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办理依据
1、《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