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收养登记
审批事项: | 收养登记 |
审批部门: | 民政局 |
审批时限: | 0 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刘宏伟 行政审批处处长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 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
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无子女的出具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2寸2张,1寸单人照每人各2张) 7.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8.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9.送养人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10.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是否需要现场勘查、专家评议、评估论证: | |
是否收费: | 是 |
收费依据: | 晋价涉字【1992】248号,每件/250元。 |
受理窗口: | 二楼C1、C2 |
受理电话: | 2366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