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的条件: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市民政局凭法院判决书办理审批。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市民政局凭法院判决书办理审批。
4、曾在嘉峪关市民政局办理过《收养登记证或外市办理《收养登记证后落户嘉峪关的被收养人;
2、所需材料
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及收养登记证;
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共同到嘉峪关市民政局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二、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程序:
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是嘉峪关市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可直接到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办事窗口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窗口办理流程
1、现场递交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收件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说明: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说明:10个工作日